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9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990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參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37,762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6年度促字第9990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0000000│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37762│││││││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0000000│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37762││││6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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