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大隆
路郵局第947247號存證信函(存證號碼01603)所示意思表示之
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欠聲請人租金,經催告亦因其
住所遷移不明,被退回,為此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
,將台中大隆路郵局第947247號存證信函(存證號碼01603
)所示意思表示之內容准許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經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台中大隆
路郵局第947247號存證信函(存證號碼01603)及回執各一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3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
○○號〉提起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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