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隆 代理人 枋政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淑慧本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99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號(新臺幣)1更衣館服飾店、 林晉平 、 唐寶清 105年7月26日105年11月28日1,77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