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調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調字第475號聲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 林稘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