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0月9日│96年9月14日│96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及案號│字第5705號│字第5302號│第2488號│├──────┼─────────┼─────────┼─────────┤│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度彰簡│彰化地院96年度彰簡│彰化地院97年度彰簡││院、案號及判│字第1161號,96年12│字第1107號,96年12│字第498號,97年4月││決日期│月14日│月14日│24日│├──────┼─────────┼─────────┼─────────┤│判決確定日期│97年1月7日│97年1月7日│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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