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73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顧曉曼
顧曉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 律師
余淑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蘇尹敏 追加原告 徐永仙 (Ms.Yong-siansyu)被上訴人 顧曉瀛 (Mr.HsiaoY.Guh)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徐永仙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永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追加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予被繼承人 顧尚德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由上訴人代為受領事件之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訴訟,其中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新臺幣45萬1,376元予被繼承人顧尚德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由上訴人等代為受領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基於兩造公同共有之繼承權被侵害所生之請求權,而聲請人即上訴人與徐永仙均為被繼承人顧尚德之共同繼承人,對於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茲徐永仙具狀僅表示不同意與上訴人一同起訴(本院卷㈡第140頁),惟未敘明理由,應認無正當理由。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聲請命徐永仙追加為上訴人上開請求之原告,逾期視為一同起訴,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永春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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