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高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27,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