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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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停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79號聲請人山里部落代表人 劉天財 聲請人劉天財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 律師聲請人 柯真光
李月娥 Siku.Jiru 徐福義 Siqeru.Jiru 徐福田 Iban.Jiru聲請人太平部落代表人 金漢文 聲請人 蕭文娘
田楊橋 蕭敏妃 余正吉 金漢文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 律師相對人經濟部代表人 王美花 (部長)
參加人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一規範於行政訴訟法總則編的規定,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亦有適用。
二、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向相對人申請核發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相對人以109年12月31日經授能字第10900223510號函發給工作許可證(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服,主張原處分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諮商取得原處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等規定,聲請原處分停止執行。本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聲請人的聲請有理由,則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必要,故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孫萍萍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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