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余明展
李家豪 相對人 吳明智 即恩典家具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惟相對人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調解未成立者,自無從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8年3月18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所為之調解並未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紀錄影本1件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從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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