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16號原告 劉華金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
吳婉貞 被告 謝素真
林敬哲 林敬祥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瑤振 被告 林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林瑤振應補被告林子涵(已成年)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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