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鄭志成 被告 鍾佾佑 被告(即鍾佾佑之母)
鄭心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易字第2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鍾文國 部分,因其已歿,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