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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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張銘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周銘皇 律師被告 郭瑞龍
暐倫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彩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86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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