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5號被告 江宗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源隆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7,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