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38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鍾寧
被 告 郭光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合計4,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