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 周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2月9日適逢星期日,故順延至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9年度除第4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