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22號聲請人 李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吳明輝 │華南商業銀│101年7月31日│21,211元│GD0000000││││行中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