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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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886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審判期日傳票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86號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20分審判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查被告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原經本院定於民國113年1月2日上午9時20分審理,惟該審判期日傳票交由郵政機關,向被告住、居所分別為掛號郵寄送達,據報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而分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及退回信件,有本院送達證書、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退回之本院刑事庭傳票及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67至73頁、第79至81頁)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住居所不明,應由本院為公示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許文碩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