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3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俊民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 律師
阮宥橙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0180號),由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簡上字第78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是否構成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1款、第63條第2項之罪,應以桃園市政府民國111年10月17日府勞跨國字第11102389553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而被告已就前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現正繫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簡上字第78號案,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函、歷審裁判查詢可證,是依上開規定,在該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之審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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