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THIHUYNHNHUNG(中文姓名:陳黃茙)選任辯護人 呂嘉坤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以新臺幣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以新臺幣折算壹日」,顯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