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9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2份(見警卷第23至29頁、第45至46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3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此部分係員警蒐證支付予被告之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又聲請人就上開犯罪所得部分雖漏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是以,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亦屬前揭應予沒收之物而併予聲請沒收。惟查,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排線
1件,經送鑑定後,因其上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樣,故鑑定人員不予鑑定,有上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另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店家價格目錄表1張,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並未認定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或供犯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故上開扣案物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或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1支(附表一編號1之觸控螢幕面板除外之機身),為員警提供予被告維修更換螢幕面板用以採證之物,扣案手機本身並非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雖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觸控螢幕面板附著於該手機之上,然並非無法以適當之方式分離,則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手機部分(附表一編號1之觸控螢幕面板除外之機身)予以沒收,即屬無據。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一: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1件│││手機觸控螢幕面板││├──┼──────────────┼────┤│2│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49件│││保護貼紙││├──┼──────────────┼────┤│3│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20件│││排線││├──┼──────────────┼────┤│4│現金(新臺幣)│3,000元│└──┴──────────────┴────┘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排線│1件│├──┼──────────────┼────┤│2│店家價格目錄表│1件│├──┼──────────────┼────┤│3│手機機身│1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