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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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79號聲請人 鄭又瑄 相對人 黃星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已載明付款地為高雄縣市,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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