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4747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葉鎬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捌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伍萬柒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