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58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陳玟 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日止,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捌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捌仟參佰伍拾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止,以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止,以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五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