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泰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泰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以109年度易字第40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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