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聲請人簡語媜(原名簡明䖅)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簡語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3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5頁至第17頁)、戶籍謄本(卷第2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7頁至第2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4頁)、在職證明申請書(卷第25頁)、佣金匯整表(卷第49頁至第59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4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卷第32頁至第35頁)、薪資明細表(卷第7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62頁)、收入切結書(卷第6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18頁至第19頁)等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年至103年度稅後所得為542元、8,
924元,平均每月所得44元、744元,名下無財產,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91,592元;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神力企業社,據其104年3月至11月薪資明細表,平均每月薪資9,519元【計算式:(7,336+10,000+10,000+9,
334+10,000+10,000+10,000+10,000+9,001)÷9=9,519】,聲請人另有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收入平均每月收入4,111元【計算式:(653+527+393+504+409+6,031+1,897+6,183+12,165+12,347)÷10=4,111,四捨五入】,合計13,630元【計算式:9,519+4,111=13,630】,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員工在職證明申請書、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薪資明細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可證(卷第25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49頁至第59頁、第70頁至第71頁)。聲請人則陳稱其每月平均收入20,000元(卷第63頁收入切結書),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每月收入20,000元(卷第63頁收入切結書)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之個人生活開銷,因聲請人目前已背負高額債
務,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酌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是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費用應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尚餘
7,515元【計算式:20,000-12,485=7,515】。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3,581,755元(參卷第15頁至第17頁債權人清冊),扣除保單解約金,以聲請人每月所餘7,515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9年【計算式:(3,581,755-91,592)÷7,515÷12=39,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 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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