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140號聲請人 黃呈瑋
黃佳琳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賴怡儒 法定代理人 黃建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萬居 不幸於民國105年8月4日死亡,聲請人黃呈瑋、黃佳琳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萬居於105年8月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賴萬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賴昇鋒賴政男賴正發賴彩雲賴正吉賴正民賴月麗賴淑真賴富雲 等人,另被繼承人之長男 賴瑞宏 於95年4月17日死亡,由 賴昱銘 、賴怡儒代位繼承,而上開繼承人中,除賴正發、賴彩雲分別於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199號、105年度司繼字第2166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並經准予備查,及賴昱銘、賴怡儒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賴昇鋒、賴政男、賴正吉、賴正民、賴月麗、賴淑真、賴富雲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以及本院依職權向戶政機關調閱之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賴昇鋒、賴政男、賴正吉、賴正民、賴月麗、賴淑真、賴富雲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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