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債權人 楊照陽 債務人翔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竣傑 債務人 鐘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附表所示之利率計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之支票票號:AJ0000000,係由翔源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屬公司票,並由背書人鐘進義背書,依票據法規定均屬票據之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然法定代理人張竣傑雖於支票發票人欄蓋章,惟其印文係緊鄰翔源企業有限公司章之印文旁,於形式上難認張竣傑亦為共同發票人,然債權人對其連帶請求,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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