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52號聲請人滕○浩相對人滕○美
藤○蓁滕○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之母親滕○受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長年來都與聲請人同住,而相對人3人居住於彰化地區,極少返家探視母親,亦未支付金錢扶養母親,對母親之生活不聞不問,聲請人為此爰請求相對人3人每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扶養母親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為訴外人滕○受之子女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戶籍謄本3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惟親屬間之扶養請求權,在實體法上為一身專屬之權利,僅受扶養權利者得享之,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按月給付兩造之母親滕○受之扶養費,其受扶養權利人應為滕○受,即應由滕○受聲請給付扶養費,而非以聲請人本人之名義聲請。是聲請人以自己名義提出本件聲請,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麗首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