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56號債權人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1,069平方公尺平板磚修補之材料費用相關單據。(貴公司提出之釋明文件並無「證4」)
二、提出200平方公尺未施做之特殊規格(10×10×6)平板磚之18,000元運費費用相關單據。
三、債務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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