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江淑涓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相對人 李俊諺 兼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3,72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