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債權人 陳周淑華 債權人 陳坤陽 債權人 陳思妘 債權人 陳芊澐 債務人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陳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周淑華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叁萬肆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坤陽給付陸佰捌拾萬玖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思妘給付壹佰柒拾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芊澐給付壹佰柒拾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