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66號聲請人洪橋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慧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107年4月13日│150,000元│UW0000000││││權分行 李孝洸 │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