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炫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炫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炫均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010號、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82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於113年1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8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弘祥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