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政二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簡政二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