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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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廖澤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異議人因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所為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支付命令,係於同年5月12日寄存送達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並由異議人於同年5月13日至該所親領,有卷內送達證書可稽。惟查,本件異議係於110年6月7日始提出到院,有蓋印本院收文戳章之民事聲明異議狀1件在卷可稽,顯已逾法定20日之異議期間。揆諸上揭一、之規定,本件異議逾期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