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30號原告 黃苡忞 被告 楊介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雷安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