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奇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奇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奇汶前因槍砲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1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64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4月3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