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愛迪達商標帽子參拾壹件、仿冒愛迪達商標上衣肆拾捌件、仿冒愛迪達商標長褲拾壹件、仿冒愛迪達商標短褲拾貳件、仿冒愛迪達商標鞋子貳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3654號被告黃淑雅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期滿。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商標帽子31件、仿冒愛迪達商標上衣48件、仿冒愛迪達商標長褲11件、仿冒愛迪達商標短褲12件、仿冒愛迪達商標鞋子2雙,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淑雅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6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9年3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商標帽子31件、仿冒愛迪達商標上衣48件、仿冒愛迪達商標長褲11件、仿冒愛迪達商標短褲12件、仿冒愛迪達商標鞋子2雙,確屬仿冒上開商標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3份在卷可證,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