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雅棠  
       王怡惠  
被   告  鄭明珠姜國忠 之繼承人
       姜政宇 即姜國忠之繼承人
       姜凱菱 即姜國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姜國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9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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