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羽珊 (原名: 呂惠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呂羽珊(原名:呂惠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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