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進明 即 柯子平
住○○市○○區○○里○○○街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目前係從事何種性質之臨時工?並補提從事臨時工每月新臺幣24,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二)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需受其扶養之親屬?如有,請補提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