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陳璽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蕭添福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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