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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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連建凱 (原名 連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促 字第 3141 號裁定(110.02.26)【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 北簡 字第 6494 號裁定(110.04.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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