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原告 劉世昌 被告 劉順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以
109年度易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