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適當。審酌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間隔,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7月24或25日│108年7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68號│108年度訴字第1198號││├───┼───────────┼───────────┤│事實審│判決│108年5月23日│108年11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68號│108年度訴字第1198號││├───┼───────────┼───────────┤│判決│判決確│108年8月7日│108年12月10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