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甲○○
丁○○乙○○丙○○被上訴人戊○○
己○○上列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妨害自由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2人被訴妨害自由之刑事經諭知無罪為由,而於98年12月4日將原告之訴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上訴人對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原審法院之刑事判決業經本院撤銷改判被上訴人部分有罪。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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