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林育詳 被告 葉銘泰 上列被告葉銘泰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