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柳靜季 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住「嘉義縣鹿草鄉竹山村竹子腳80號之8」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鹿草鄉竹山村竹子脚80號之8」。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一行關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重劃小段一0三二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住所之記載,顯有誤寫之情,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另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中第1項第1行關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記載,並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重劃小段1032地號土地」。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