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84號聲請人 何柏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一全 (原名: 謝禎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何柏慧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84號聲請人 何柏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一全 (原名: 謝禎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何柏慧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