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邱奕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家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家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7萬4,356元,應繳裁判費19萬1,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萬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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